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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雄县:村小队私自变卖村土地 苦等18年补偿款无果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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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共产党员网(李飞 甄言)“4亩地的补偿款,让我苦苦等了18年,至今还是发不下来,我该如何要回会属于我的土地补偿款?”保定雄县的郭月凤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家的土地会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小队私自变卖,但应得的补偿款却迟迟发不下来,十八年的等待,什么时候才能结束?
  郭月凤曾经的土地目前已建成蠡县第二小学的家属楼
  自家土地被出售 补偿款迟迟未下发
  就此事件,记者在雄县见到了郭月凤本人,郭月凤告诉记者:她与爱人在89年结婚,居住在雄县雄州镇三铺村。92年爱人因病去世,郭月凤在1996年改嫁,带着不满5岁的儿子去外地居住,但她和儿子的户口并没有迁出。在2000年左右,听说自己在邢村市场附近“大台”的土地被征用,随后,郭月凤回到当地找到村小队负责人要求给予补偿款。但小队以“按现有居住人口分配卖地款”为理由,没有分给郭月凤“人头款”。2013年,郭月凤位于“柳洼”的土地再次被村小队出售,同样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款项。
  此后,郭月凤数次与村小队协商未果,今年2月中旬,郭月凤上访,找到雄州镇张健副书记,希望能协调解决此事,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郭月凤的信访双向责任书
  雄州镇政府:会积极解决此事
  为何补偿款迟迟不能发放到郭月凤手里?其中又存在什么问题呢?带着种种疑问,我们找到雄州镇张健副书记,他告诉记者,当时村里为了维护村民利益,制定了一些村规民约,女方出嫁或者长期不在村里居住,就不能算在“人头款”的补偿范围内。现在矛盾主要焦点在于村规民约跟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目前村干部已经做出承诺:等到村七小队的剩余土地再被征用时将妥善解决此遗留问题。
  律师建议:通过其他方式给予承包人经济补偿
  就此问题我们咨询了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的赵桦律师,赵律师表示:如果此事件中的村规民约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村里变卖承包人土地,给予承包人补偿,若村里没有经济补偿能力,可通过提供村企岗位或村临街店铺的租用权等其它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二)款:承包地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村里当时按照村规民约未给郭月凤发放土地补偿款,此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尽快给郭月凤一个合理补偿解决方法。
  关于此事件的下一步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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