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樊华持凶器残害潘静、胡金宁 一案的真实情况(转载)
2012年12月8日中午2时许王志蓝(潘静、胡金宁雇主,王志蓝、刘金锁、樊华三人同为内蒙古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金锁、樊华因看公司经营账务问题发生争执,樊华挥动早已准备好的菜刀将潘静砍致轻伤,胡金宁砍致重伤,二人的轻、重伤均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所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案发当时因胡金宁被砍致重伤昏迷不醒,抢救时同行人员用葛军身份证办理登记,由于胡金宁文化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对诊断、病历上面葛军的名字均未更正,而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其仍以葛军的名字出现,又以葛军名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发现真实的重伤者为胡金宁,后公安机关补充取证明确重伤者实为胡金宁,审判机关也对胡金宁进行了必要的处罚,此时胡金宁完全以合法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
案发至今樊华拒不认罪、悔罪,未向两名伤者进行分文赔偿,亦未表示过任何歉意,态度嚣张,樊华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根本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樊华目无法律,不计后果,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致一人重伤,致一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其不具备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应当从重、从严、从快判处,以切实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正义何在,公理何在,我们难道让伤者流完了血,再去流伤痛的泪吗?我们决不能姑息养奸、放纵樊华这个无法无天的罪犯!
伤者:潘静、胡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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